一、政策修订背景。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旧屋村的概念范畴。
(二)关于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形。
(三)关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形。
(四)关于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
(五)关于旧屋村认定工作主体的调整。
(六)关于旧屋村范围的认定程序。
(七)关于政策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