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容积率审查规定》第八条补充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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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对于符合《审查规定》)第八条其他条件,但现状 容积率不足 2.5 的城中村、旧屋村项目,经区政府(新区管 委会)认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 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时可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 因素,参照《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净拆建比参考值对其 规划容积进行校核: 1、按照《审查规定》确定的规划容积项目不具备经济 可行性,但项目建设意义重大、确有继续实施改造必要; 2、片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满足承载 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