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理念是行政执法中的核心理念,然而,目前学界对其认识不够理想,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研究。笔者认为,在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界定公共利益,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