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原则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引发了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绝对化和诉讼主体资格上的难题。为解决这些难题,行政法在实质上为促成增进公共利益政策设定标准,并提供听证、协商和法律确定等程序性制度安排,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在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应构建混合式的受案范围机制,确立监察机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建构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