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土地征收中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规定其内涵外延界定标准,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借助法学类型化研究工具,基于我国国情,探讨公共利益本质问题,提出在实体角度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同时,强调从程序上完善我国《物权法》公共利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