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明晰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对政府征地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成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要件。本文以公共利益的主体多样性角度切入,对公共利益作纵向层次优先等级体系划分,作为政府征地时的价值判断标准,避免公共利益的“异化”和“失真”,力求为公共利益的真实体现,多添一把希望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