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征地的前提,目标是促进公共福利的增长。但公共利益定义的不明确成为政府部门滥用征地权的突破口、权力寻租的制度根源,公共利益的内涵成为政府征地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构建公共利益价值体系,作为评判征地行为的价值标准,以低层次利益服从高层次利益为原则、同一层次的利益互换须符合急需性与阶段性的要求,辅助以严密、公正的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以有效约束政府征地权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