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坪山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的城市化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和社区综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深府[2004) 102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以下简称深府[2005) 65号),结合坪山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