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结合《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深宝府〔2005〕56号)及宝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