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计划申报阶段,为满足合法权属比例要求,可先行办理非农调入规模确认函。
(二)原则上在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调整,涉及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的,可在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调整。
(三)非农建设用地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范围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属空地(含建成区拆除为空地的情形)调整至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调整前空地无偿移交政府。
(四)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原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面积之和补得超过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75%,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办事处备案的项目除外。
(五)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仅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