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