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旧住房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公有旧 住房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公房产权单位)是旧住房更新的 实施主体。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公有旧住房的单位视为产权 单位。 公房产权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区房屋 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