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本市新农村建设,简化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规划报建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民(含被征地农民)使用宅基地(包括历史取得和新取得)进行住宅建设(含新建、改建或扩建)适用本办法。
宅基地建设还须符合本市《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