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5:32:59 Click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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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

(一)一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及方式

(一)资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二级资质续期、二级资质变更、二级资质注销的审批工作,办理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办理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二级资质续期、二级资质注销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二级资质变更为即办。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业务办理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陆重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门户网站领取“二级资质核定、续期、注销、变更”事项,并完成流程配置。在重庆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核定、续期、变更及注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企业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在重庆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续期、变更、注销的,企业登录“渝快办”办理相关事项。

四、审批流程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资质核定、二级资质续期、二级资质注销

1.办理流程由受理、审查、公示、决定四个环节组成。

(1)受理。企业通过渝快办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查。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及企业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公示。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并于公示期内收集企业陈述和社会监督情况。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待核实后再做决定。(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公示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三)二级资质变更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即时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即时作出变更决定。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加强审批后管理,采取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一)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以及联合抽查等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良好秩序。

(二)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及时登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录入企业初始信息,建立企业档案。指导督促企业按时做好月报、季报。强化信息联动,定期收集开发企业信用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秩序。

(三)做好资质核定工作。2021年7月1日后已到期的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通知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二级资质核定。对在有效期内的三级、四级及暂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通知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级资质核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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