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都市计划规定应办理区段征收地区,其细部计划已发布实施且明确记载区段征收范围者,依其范围办理;未明确记载区段征收范围者,由需用土地人会同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