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旧村整体改造,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省委深改委《关于支持广州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改委发〔2020〕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条件
已纳入《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穗府办函〔2020〕66号)或城市更新储备库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指引开展整合土地和异地平衡工作。
(一)整合土地。
已纳入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或涉及重点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或需要成片连片统筹的项目,可通过改造主体整合收购邻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除外)或将政府储备用地与村集体用地(国有性质、有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文件)置换,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整合收购或进行置换的用地,原则上应在本行政村(或转制社区)范围内,且实施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益设施建设。
(二)异地平衡。
对于受白云国际机场、白云山、生态与水源保护、军事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控制区影响,且无法通过整合土地实现盈亏平衡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可采取联动改造、储备用地支持等方式进行异地平衡。
异地平衡以区内平衡为主。越秀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可以跨区平衡,其他行政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国家、省重点项目、全市重大项目和两区毗邻片区需要同步改造类的项目确实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也可以跨区平衡。各区跨区平衡项目应当提请市政府同意。
涉及跨区平衡的,异地承接地块优先承接产业(商业、办公等)开发,且需符合所在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