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