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按照年产值倍数进行征地补偿的方式越来越受到批评和诟病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我国加快推进了征地制度改革,在年产值倍数的基础上,出现了土地换社保、留地安置、区片综合地价等多种补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征地水平。但是,这些补偿的模式并没有摆脱行政主导、提高补偿标准的一般方式,农民仍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补偿标准仍有很大的浮动空间,农民的利益保障仍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借鉴台湾的市地重划和区段征收制度,改进大陆地区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思路,探索一种更加合理的征地补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