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深圳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删除第七十八条的内容、《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一部分。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收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倍进行货币补偿;对宝安、龙岗区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涉及房屋征收的,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征收涉及属于原村民未开发建设的宅基地的,每宗宅基地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100%住宅用地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照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照1.8核定,其他用途用地容积率按照2.0核定。
征收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以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在依法给予产权调换并办理安置房的初始登记后,可申请安置房转为商品性质房地产。房屋征收安置房源可从本市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中统筹安排。本市房屋征收安置的房源统一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的统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