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尽快依法纠正。
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属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少数被拆迁人“以闹取利”和不合理要求,严格依法做好工作。对极少数蓄意闹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要依法处理。
认真执行《条例》及配套的政策规定,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制度上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