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代管房产的使用情况、征用拆除、调拨和房屋租金收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并指定专门机构保管。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代管房产进行拆、改、调拨或转让。
征用、房屋拆迁中涉及到代管房产的,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地方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在代管房屋拆迁前,建设拆迁单位(个人)应与房屋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对拆除的代管房屋及附属物应进行估价,并对房屋做好“证据保全”各项工作,并将所有资料按规定立专卷存档。对未缴清拆除代管房产补偿价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