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以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利于增强实践操作性。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在审查标准方面,坚持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详细列举了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八种情形。人民法院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关于强制执行方式,实行“裁执分离”,指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