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应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已划定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地位置调整诉求,明确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发〔2009〕14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深办〔2010〕15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等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