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