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本区拆除重建类项目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