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效促进工业楼宇资源的有序流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受让人资格限制以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有关事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