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