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民生、增居 住、强工业、控商办”为原则,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但未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 查的项目土地移交率原则上不超过 35%。
《关于加 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