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土地市场化管理,推进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