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化过程中,原特区内、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 经济组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 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等文件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组过程中,纳入资产评估、 验资范围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按照本通知申请办理继受手续。
不动产权属清楚,但改制相关批准文件不能证明股份合作 公司与原村委会或者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相关不动产 的继受关系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向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继受关系意见书,意见书应当明确相关 主体以及相关不动产的继受关系。各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可结合实 际就相关事宜制定申办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