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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2024-01-05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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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我市城市化过程中,原特区内、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 经济组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 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 号)等文件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组过程中,纳入资产评估、 验资范围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按照本通知申请办理继受手续。

不动产权属清楚,但改制相关批准文件不能证明股份合作 公司与原村委会或者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相关不动产 的继受关系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向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继受关系意见书,意见书应当明确相关 主体以及相关不动产的继受关系。各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可结合实 际就相关事宜制定申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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