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含研发用房的,其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所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具体配建类型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发展需求及城市更新单元规模等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予以明确。
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5%。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本条第二款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根据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确定的开发模式,其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权利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8%,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2%;权利主体为非高新技术企业,其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5%;权利主体为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配建类型为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20%,为工业厂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