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要素交易,保证要素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职工)、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要素交易范围包括大宗财产租赁;建设用地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项目交易;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大额资产转让;大宗货物、服务采购;大宗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联的货物、服务采购。
集体企业资金投资和出借活动的相关制度,由市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向集体企业提供要素交易相关咨询服务。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的监管和指导。鼓励集体企业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