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城市更新单元用地管理
(十一)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经批准改造为现代物流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按照《暂行措施》第(十四)项规定执行。
同一宗地包含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建筑面积占50%以上)计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
同一宗地包含三种以上土地用途,且没有一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占50%以上多数的,该宗地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
同一宗地包含居住及其他土地用途的,居住部分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不超过70年,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按照本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