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申请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共同确认的原批准用地范围(或原征地范围)、征地(补偿)协议书等申请材料,属于上述清查范围第(一)、(二)种情形的,还应提交政府用地审批会议纪要。申请人为原用地主体、原征地补偿实施主体的继受人的,应同时提交区政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