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入市条件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入市流转的,应自行清理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政府不再另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