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及清理
( 一 ) 旧住宅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 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应优先按照棚户区政策实施改造。
强区放权后,涉及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 。
( 二 )建筑物用途与批准文件不符。各类旧区的建筑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如未经合法程序改变原有批准用途,应以原批准的用途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