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非原村民对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区域内,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备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