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以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