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