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此外,还要遵循“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土地使用标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等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以人均建设用地为基本标准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等。二是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差别化的计划区域调节政策、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三是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四是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五是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制度。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六是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制度。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巡查、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七是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开展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并以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八是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