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好龙岗区1993年1月1日之前原宝安县遗留下来的私人建房用地及产权登记发证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私人建房用地及产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规划国土分局),负责对本处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