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以下用途或项目可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
(二)公共服务配套类,例如建设变电站、配电房、垃圾中转站、文体设施、停车场等;公共安全类,例如消防器材库、消防停车库、消防办公室、消防值班室等;公益类设施,例如临时公益展览馆等。
(三)符合产业发展的工业类配套;
(四)临时堆放项目;
(五)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
第七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一)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列入市、区近期建设规划的;
(二)可能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
(三)可能影响近两年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
(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的;
(五)已被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的;
(六)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被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以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