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未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各街道办向区城管局申报,经审核后,再上报市城管局。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一般整治类项目由区发改局按区政府出资比例的7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区发改局按区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条 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后,各街道办可根据实际整治数量、规模以及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后续项目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区财政局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各街道办。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计划批文;
(三)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文件;
(四)项目所在街道出具的,经工程监理单位、街道办审查的工程现场签证单;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意见;
(六)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