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综合整治改造项目是指在现状建筑空间形态不发生根本变化的基础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街道对城中村居住环境的净化、美化、优化改造。主要扶持以下综合整治改造内容:消防设施完善,沿街立面改造,环境整治,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路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电子监控、排污排水管网、环卫设施、绿化、节能、环保工程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二)原村民非农住宅指标用地(含无房户住宅用地)集中统建、整体拆除原地或异地重建原村民统建项目的补贴;
(三)区城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补贴事项。
虽涉及城中村(旧村)改造,但已根据《龙岗区各街道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补助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列入区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