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交范围划定。区转地办在2009年3月5日前将划定的可建设用地范围提供给各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移交范围(附件1)。
(二)土地及资料移交。2009年3月9日至3月31日,各街道办和农林、水务、城管部门将清理干净的土地(土地清理干净的标准为:地上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人员清场)及相关资料(附件2)现场移交土地储备中心。完成现场验收后,交接双方签订《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协议书》、《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入库交接表》(附件3、4),现场照片等作为交接附件备案存档。交接双方须在入库交接表、移交协议上签名、盖公章。
(三)后续管理。在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后,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招投标确定的中标管理单位进场前,由原土地移交单位继续日常管理,各国土所负责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