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建设高标准厂房。对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在普通工业用地(M1)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厂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园。对按照光明区相关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刚性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对按照本条厂房建设鼓励性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定制厂房。鼓励产业空间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建设满足特殊需求的厂房。支持建设满足特殊需求的厂房。对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筑设计规则>局部条款修订的通知》(深规土〔2022〕1号)等规定新建的产业项目,因生产工艺需要建设特殊层高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大于6米不超过8米,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大于5.4米不超过6米,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大于4.5米不超过5.4米,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和承诺不改变使用功能,且取得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